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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责守密:编外无“例外”,保密无“特区”

来源:苏密卫士 发布时间:2026-06-08 点击数: 【字体:

编外服务人员是保障机关、单位日常运转的重要力量。近年来,随着编外人员规模持续扩大、服务外包场景不断拓展,编外人员泄密风险已从潜在隐患凸显为现实问题。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,受身份特殊性、管理松散化、教育常态化缺失等因素影响,少数编外人员保密意识薄弱、法纪观念淡薄,甚至被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、策反利用,不仅让自身付出沉重的代价,更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。

典型案例


保密意识淡薄微信传密

2022年,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朱某,在承担某县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及数据整合过程中,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何某现场借阅1份秘密级文件。何某明确要求不得拍照和传播,但朱某为方便后期工作,趁何某忙于其他工作时,私自用手机图文识别软件对文件进行拍摄及格式转换,并将电子文档保存在手机中。一段时间后,朱某在负责另一个项目时,为了让项目组成员理解相关文件精神,便将手机中保存的文档发送到公司微信工作群中,造成泄密。事件发生后,朱某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、经济处罚、调离岗位等处理,何某受到批评教育处理。

案例分析

此案暴露出公共服务外包领域的双重泄密漏洞:一是发包单位保密管理粗放,违规将涉密文件外借,且未做好全程跟踪监管,给违规行为留下可乘之机;二是外包人员保密意识缺失、保密知识匮乏,因疏忽大意引发过失泄密,教训极为深刻。


贪图方便违规印制涉密载体

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,某研究院违规复印大量涉密文件资料。经查,该院拟召开涉密产品会议,副院长张某指定文秘处处长李某负责会议材料印制工作。因该院尚未配备复印设备,李某便向张某建议到某图文复印店(不具有保密资质)印制会议材料。李某以及文秘处人员王某先后两次携带包含标注“秘密”的文件资料到该复印店,使用普通复印机印制并装订成册。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给予张某、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对王某进行通报批评;对院领导进行通报批评。

案例分析

按照保密规定,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、单位内或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密资质单位制作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有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为图方便,委托外部无保密资质、无保密协议、无防范措施的“三无单位”印制,将国家秘密置于失控风险之中,相关责任人最终依规依纪受到严肃惩处。


理想信念丧失策反窃密

某涉密单位下属宾馆物业部保洁主管常某,为谋取私利,主动与境外间谍组织勾连,接受其搜集我内部文件的任务以及用于通联的网络软件和间谍经费,从事间谍活动。常某利用保洁服务之便,使用手机拍摄1份机密级、2份秘密级国家秘密及多份内部文件,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该间谍组织,非法获利13万元。事件发生后,常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。

案例分析

境外敌对势力往往将机关、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纳入“猎密”对象,而部分后勤服务人员理想信念滑坡、法纪底线失守,难以抵御拉拢策反,最终坠入窃密卖密的违法深渊。常某身为保洁主管,利欲熏心、主动通敌,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并贩卖国家秘密,其恶劣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 



保密提醒

编外无“例外”,保密无“特区”。上述三起案例中,既有外包技术人员,也有后勤服务人员;既有过失泄密,也有故意卖密。它们共同警示我们:在编外人员规模不断扩大、服务外包日益普遍的今天,任何一环的疏漏,都可能给国家安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。机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责任,将聘用、见习、外包等各类人员纳入保密管理“一盘棋”,层层压实责任、处处筑牢防线,才能从源头堵住泄密漏洞,守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。


法律法规链接
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十一条: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,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。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,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,应当经过机关、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条: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终审:贵阳人才集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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